恢復150檔股票平盤下放空及融券與借券賣出之限額
原財政部證期會原規定投資人融券及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金管會嗣後於94年及96年取消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等150檔股票前開價格限制。惟近來為因應全球金融海嘯衝擊,金管會前規定自97年9月30日至97年12月31日止調降融券與借券賣出總量限額規定,並自97年10月1日起證券市場全面禁止融券及借券賣出,嗣後雖於97年11月28日取消禁止融券及借券賣出之禁令,惟仍維持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限制及調降融券與借券賣出總量限額之措施。取消禁止放空後大盤加權指數上漲3.04%(97年11月28日至12月30日),股市應已回穩,外資平均日買超為9.03億元,顯見其對我國股市亦已恢復信心,又觀察融券、借券賣出前50名個股,其放空成交比重不大,且此期間該等股票之股價表現情形漲跌互見,對我國股市表現影響應屬中性;另美國於97年10月9日取消禁止放空金融股措施後亦未有任何價格限制,英國、澳洲等多數國家對放空限制措施亦僅實施至年底或明年初。綜合國內外金融情勢,金管會經審慎評估後決定自98年1月5日起,恢復投資人融券及借券賣出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等150檔股票,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並恢復原金管會96年8月21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38454號令有關融券與借券賣出總量限額之規定,亦即:(一) 每種證券融券餘額加計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25%。(二) 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10%。(三) 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3%。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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